各合作擔保機構:
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快廣西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桂政辦發〔2019〕71 號)文件精神,加強與國家融資擔?;鹩邢挢熑喂荆ㄒ韵潞喎Q“國家融擔”)的業務合作,現就 “4222”再擔保業務條件和相關要求明確函告如下:
一、業務定義
(一)“4321”模式
對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內成員開展的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原擔保機構)、廣西再擔保有限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融資擔保業務發生地設區的市或縣級財政按照4∶3∶2∶1的比例分擔代償責任,即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承擔40%,廣西再擔保有限公司分擔30%,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20%,融資擔保業務發生地設區的市或縣級
財政分擔10%。
(二)“4222”模式
廣西再擔保公司2018年12月4日與國家融擔簽署合作協議,正式加入國家融擔體系,取得國家融擔授信。對于符合國家融擔分保條件的項目,風險分擔模式由“4321”變更為“4222”。即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原擔保機構)承擔40%風險責任,廣西再擔保公司承擔20%風險責任,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20%風險責任,國家融擔承擔20%風險責任。對于國家融擔不分保的項目,繼續按照“4321”模式進行責任分擔。
二、開展“4222”模式的必要性
(一)與各市小微擔保公司合作的模式方面。根據廣西再擔保公司與國家融擔簽署的《再擔保合同》第四條,“甲方(指國家融擔)按照原擔保業務融資金額(含債權人承擔風險責任部分)的20%,分擔乙方(指廣西再擔保公司)比例再擔保責任??鄢追椒謸娘L險責任后,乙方對原擔保業務實際承擔的風險責任不低于原擔保業務融資額(含債權人承擔風險責任部分)的20%?!?,現有“4321”模式中廣西再擔保公司風險分擔比例為30%,國家融擔為我公司分擔原保金額20%的風險責任后,我公司將實際承擔原保金額10%的風險責任,不符合國家融擔要求再擔保機構實際承擔風險責任不低于原保金額20%的規定;因此,與國家融擔合作的項目,必須調整為“4222”模式。《關于進一步加快廣西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桂政辦發〔2019〕71 號)已經就該模式變更進行了確認。
(二)與廣西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公司合作模式方面。自治區推進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工作廳際聯席會辦公室已批復同意廣西再擔保公司與廣西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公司開展再擔保合作,由于廣西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公司未與地方政府簽訂四方合作協議,無法開展“4321”業務,雙方只能按“4222”模式開展業務合作。
三、明確“4222”模式的主要業務條件
(一)符合申請國家融擔的風險分擔條件。
1.擔保對象屬于國家融擔的服務對象范圍,包括小微企業、“三農”和創新創業主體,以及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
2.擔保對象的融資渠道為經國家監管部門批準、具有貸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3.擔保對象近兩年無惡意逃廢債務等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二)符合自治區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相關業務條件。
1.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擔保金額占全部擔保金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60%。
2.單戶在保余額一般不超過500萬元(含),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含)。重點支持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等主體,優先為貸款信用記錄良好和有效抵質押品不足但產品有市場、項目有前景、技術有競爭力的小微企業和“三農”等主體融資提供擔保增信。
(三)擔保費率符合自治區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收費標準。
1.對于融資金額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擔保項目,融資擔保機構收取的年化擔保費率(含交廣西再擔保有限公司的再擔保費)為1%,廣西再擔保有限公司收取的年化再擔保費率(含交國家融資擔?;鸬脑贀YM)為0.2%。
2.對于融資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及以下的擔保項目,融資擔保機構收取的年化擔保費率(含交廣西再擔保有限公司的再擔保費)為1.5%,廣西再擔保有限公司收取的年化再擔保費率(含交國家融資擔?;鸬脑贀YM)為0.5%。
國家融擔及自治區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相關政策條件發生變動的,以其最新政策條件為準。
四、對各合作擔保機構的要求
請各合作機構積極學習國家融擔以及自治區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相關政策制度,積極按政策條件以及廣西再擔保公司信貸業務指引相關要求辦理融資擔保業務,將“4222”再擔保模式作為主要模式,努力提升融資擔保項目納入國家融擔風險分擔的比例,做大與國家融擔合作的業務規模,進一步分散擔保項目風險,降低廣大小微企業、“三農”和創業創新、戰略新興產業主體的融資成本,實現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可持續健康發展,支持廣西經濟發展。
此函。
廣西再擔保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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